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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9日 星期三

[ 部落格 ] [ 智慧財產 ] 淺談著作權以及智慧財產權這回事

Source: https://creativecommons.org/about/downloads


這篇文章想跟大家討論一個主題 - 「什麼是智慧財產?」


如果你的領域與「創作」相關,想必對「智慧財產」並不陌生,但這邊我想特別針對「網際網路」當中的著作來討論。


「網際網路」是人類相當偉大的科技,讓我們輕鬆達成以往不容易的事情,比如說可以很輕鬆的跟很久不見的朋友聯絡等等。

「網際網路」具有龐大的資源以及資料庫,因此也加速了資訊的傳遞,讓每個可以上網的人都享有獲得資訊的權利。

我們可以說,「網際網路」是人類創造的「第二個地球」,而且在這個虛擬的地球裡面,幾乎沒有所謂的貧富貴賤,是一個平等的世界。


隨著最近幾年的快速發展,「網際網路」已經是人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由於網路世界當中有眾多的資源以及素材,因此許多創作者都會在網路上尋找靈感來源,而這其中就牽扯到所謂的「智慧財產」問題。

依照大部份國家對個人「智慧財產」的保護規範,其實都是大同小異的,也就是當創作者完成的作品的那一刻,就享有這個作品的「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文章,繪畫,照片,音樂,程式設計」等等。

而我們常聽到的「著作權」,其實是涵括在智慧財產權的概念。

事實上,智慧財產權涵括了「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的權利,每一項權利都有獨特的意義,因此並不相同。

而這篇文章要討論的智慧財產權主要偏向「著作權」方面。


擁有「著作權」意味著擁有這個作品的「所有權」,創作人可以將作品授權給合作廠商重製,發布在任何一個平台,或甚至是放棄轉讓「所有權」

但前面所提及的創作,絕大部份都屬於現實生活中的「實體創作」,大部份在授權給他人之前是不會公開的,因此很少會有侵權的問題。

但如果這些作品是呈現在「網際網路」上面呢?

整個狀況就會不一樣了。




包括我個人,許多網友都會將自己的「創作」 PO 在網路上,例如照片或網誌等等。

若依照「著作權」的規範,這些作品一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創作者可以擁有該作品的所有權,依據個人意願是否讓別人重製或重新發佈到任何一個不同的平台。


Example 1 :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小明 PO 了一張照片到社群網站 Facebook ,有一位記者為了要寫網路新聞,必須使用他的照片,此時若依照著作權法,記者必須要向小明本人徵求意見才可以使用該照片,若沒有詢問意見或是小明不願意,記者就不能貿然使用,否則將構成違法行為。

同樣的,部落格或是論壇也是相同的道理。

但是這牽扯到一個問題,「網際網路是公開的」


若記者不向小明詢問意見而使用他的創作發佈在媒體,小明知道這件事之後的確可以向記者求償或是提告,但這前提是「小明必須要能知道有人違法使用他的創作」

講到這邊,我想你應該就知道我想講什麼了吧?


簡單來說,「著作權」「網際網路」是一個「被動的」保護措施,若創作者不知道自己的作品已經被違法使用了,著作權就會形同虛設。


在以前的世界,「實體創作」的著作權非常好伸張,因為授權管道簡單,作品的領域單純,若有人違法使用自己的創作,通常很快就能在業界得知消息。


但在網路世界呢?

全世界的網站多不勝數,若創作者沒有足夠的管道獲取資訊,那要怎麼知道自己公開發布在網路上的作品已經被別人違法使用並謀取不法利益了?


Example 2 :

舉一個簡單的案例,小華在一個非營利的論壇發布一篇非常具話題性的文章,備受網友熱烈討論,當中一個營利性的商業網站編輯也看到了這篇文章,編輯很禮貌性的在論壇回應小華的文章,並告知要用超連結的方式引用,然後為那個商業網站寫稿發文,內容主要是針對該篇文章的話題作評論。而小華自覺發布這種文章並不是為了商業方面的考量,就答應了編輯。而編輯藉由小華的文章寫出了一篇更棒的文章,並為那個商業網站賺取了龐大的利益。小華得知這個消息之後就後悔了,想跟那個編輯討點好處,但編輯並不做回應,試問此時小華可以伸張自己擁有著作權,向編輯提告求償損失嗎?

在這邊我必須很殘忍的說,「不行。」


若以這個案例來說,當中有很多問題可以討論。

小華的確擁有文章的著作權,但由於他的作品發佈在論壇,任何人都能夠看到,任何人都可以針對這篇文章評論,包括以超連結的方式引用。

在這個案例當中,縱使編輯沒有向小華告知要超連結他的文章,編輯也同樣可以直接寫稿發佈針對小華文章的評論。

在網路世界裡,超連結互相連來連去都是合法且正當的事情,這當中並沒有著作權的干涉。


再者,小華的文章是發佈在非營利的論壇,論壇本身也沒有因為編輯的超連結而獲得任何利潤,因此小華也無法向論壇索取任何的利益。


不過,假如小華是發佈在「個人部落格」,那情況可能會不太一樣。

若是發佈在「個人部落格」,小華就能向訪客伸張著作權,並針對訪客的超連結做一些規範,甚至禁止引用。

但在小華這麼做的同時,他的部落格可能就比較不受歡迎,因為「網際網路」是以「分享」為基礎的世界,一個不允許別人分享的網站或部落格,並不受網友們歡迎。


講到這邊,另一個重點就浮上檯面了,「分享」以及「法律保護」之間的平衡。

我由衷認為在網路世界的著作權伸張是一個非常難的課題。

「網際網路」是一個公開的世界,多數創作者發佈資源其實都是為了幫助人們居多。



若以 Laird Studio 為例,我們的立場還是偏向:「取之於網路,用之於網路。」

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每個人的知識來源都漸漸向網際網路靠攏,個人其實也不例外。

我在 Laird Studio 發表的文章雖然是以原創居多,但有部分的知識來源確實是從網路學習來的,只是將其內化並轉換成更簡顯易懂的圖片以及文字,幫助人們更容易學習而已。


若是有引用網路上的文章,原則上都會加入資訊來源,但難免會有疏忽,畢竟一個融會貫通後的知識,很多時候都是來自於各種不同的知識來源,若有不小心侵犯到智慧財產權,還請見諒並告知。


但事實上,以我個人的看法,「知識」這種東西,真的很難區分誰是原創者,因為這是一種「傳承」的概念。


除非是專利或專業的學術論文,不然就一般普羅大眾學習的知識而言,誰能斷定原創者到底是誰呢?


所謂「新知」,指的是新產生的知識,但就我看來,「新知」只是把舊有的知識內化,並經由恰到好處的排列組合形成而已。


那所謂「舊有知識的原創者」是否能指控這個「新知」,以捍衛自己的智慧財產呢? 我不知道。


「知識」是很難定奪所有權的,因為我們學習到的知識,事實上也只是從師長「傳承」或是朋友「交流」而來。


又好比「微積分」這門學問,市面上的著作千奇百怪,但千篇一律,都只是換湯不換藥而已,題目換一下,數字改一下,所有基本的題型都還是存在,那如果每個作者都出來捍衛自己的智慧財產,豈不是要天下大亂了嗎?


我想在這邊點到為止就好,畢竟 Laird Studio 是一個「以幫助人們學習為初衷」的品牌,並且採用 Creative Commons 3.0 Taiwan 開明的授權規範,因此大家只要在文內註明出處並盡量不修改,絕對都歡迎所有人引用我們的文章。


我們不太會去追究人們因為 Laird Studio 而創造出來的「新知」,其中哪些部分是我們原創的,因為這非常沒有意義。

又或者應該說,我們非常樂見大眾因為 Laird Studio ,而能有更多的創意,更多的發想,以及更多的省思。



「取之於網路,用之於網路。」

意即使用網路的資源來豐富網路世界,我認為唯有這樣,「網際網路」才能夠往更美好的方向發展。

但在這邊我也由衷勸告那些想破壞網路世界的有心人,真的要自重,因為在使用網路資源的同時,必須要想到,怎樣可以讓這個世界變得更好,而不是只為了自己的個人利益,而破壞了網際網路的美好。



萊德針對智慧財產看法就分享到這邊~

有任何想法都歡迎提出來討論喔~

我們下次見~